《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GB/T44129-2024,自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 2025-01-01 《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GB/T 44129-2024
- 2022-07-14 《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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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01-《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GB/T 44129-2024.pdf
本标准建立了城市供水与用水绩效评价的统一框架,覆盖供水企业管网服务范围及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经营服务单位、行政机关四类用水户。以“管理、技术、服务”为节水路径,按水资源丰裕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绩效分区,实行百分制评分与等级判定,评价结论分为可接受、整改后可接受与不可接受三档。
评价体系与分区规则
绩效评价以地级行政区为单元,采用多年平均人均水资源量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双因子综合确定分区。其中供水绩效评价含综合漏损率、自用水率、单位管长漏损量等指标;用水绩效评价对不同用水户类型分别设置指标体系,工业企业与经营服务单位均区分结果指标(分值及加分项)与过程指标(分值及加分项)。居民小区、行政机关等其他类型用水户按相应专项指标评定。
技术要求与数据核验
供水侧要求按标准水量平衡表核算漏失水量,明漏、暗漏及背景漏失在缺乏实测时可分别按表估算;管网测压点按每10~20 km²至少1处布设且最低不少于3处,压力合格依据每小时的四个时点记录判定。用水侧规定节水型器具现场测试样本量不低于规定比例,水嘴和淋浴器以最大出水位置测定单位时间出水量并重复测试取均值。当评价对象存在多个子用水系统时,采用加权评价法计算指标结果。
评价程序与报告要求
评价流程依次为方案制定、数据采集、评价与结果分析、报告撰写。数据采集以台账审查为主,优先核实管理文件与运行记录,数据失真或缺失时通过现场测试补充验证;节水意识调查采用问卷方式,涵盖节水知识、节水态度与节水行为三个维度。评价报告须载明评价对象、时间、人员、依据标准、指标计算方法、过程及结论,必要时专家组可对结果审议修改后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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