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22〕225号。
《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统一制度框架,明确交易主体、品种、方式与程序,并依托省、市县两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六统一”运行管理,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交易主体与平台架构
办法确立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流转交易中心为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中心承担信息化平台建设、标准制定及全省交易数据汇总,市县级中心负责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等综合服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并通过设立乡镇工作站提供公益性服务。
交易品种与准入要求
列入交易的品种涵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资产股权、农业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生物资产、农业灌溉水权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等十二类。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和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进场交易,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进行;流转交易中心不得从事金融或类金融业务。
交易程序与权属变更
出让方与受让方分别提交申请书、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流转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联同行政部门核实权属及受让主体资格。成交后签订规范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公告成交情况;涉及权属变更的,凭鉴证书申请登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其他主体收费向社会公开。
规范监管与纠纷处理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未进场交易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交易收益纳入集体账户管理。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推行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市县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部门按职责对交易前后环节实施监管。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列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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