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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2-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7月22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医疗废物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中的协同处置提供技术依据,覆盖消毒后协同处置与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应急协同处置两种场景,并对污染物排放、运行管理提出要求。

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

文件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清单中经消毒处理的感染性、损伤性及病理性(人体器官除外)医疗废物,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未消毒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重点管控生活垃圾的处置可参照应急协同处置章节执行。协同处置设施宜选用炉排式焚烧炉,应符合GB 18485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称重系统须满足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别称重、独立记录与存储。

消毒后协同处置

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宜与焚烧设施同园区建设,消毒方式优先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并满足HJ 228、HJ 229、HJ 276相应要求。协同处置前须开展不少于168小时连续试烧,医疗废物掺烧比不宜大于5%,消毒后废物应与生活垃圾掺拌后从进料口投入。消毒设施废气宜导入焚烧设施协同处理,废水可在达标前提下与焚烧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应急协同处置

应急场景下医疗废物收集宜采用符合DB11/T 1032的一次性包装箱或符合HJ 421的周转箱(桶),入厂后与生活垃圾运输线路、时段分开,设置专用卸车区。废物应随到随处置,贮存不超过12小时;采用一次性包装箱时保持包装完好并一同入炉。宜设置独立卸料口与进料系统,实现自动进料、联机与停机,进料系统须防回火、保持微负压并配置视频监控。

污染物排放控制与运行管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 18485,应急期间增加氟化氢监测(每月一次),其排放应符合GB 39707;废水按协同或单独处理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处理后宜优先回用。运行管理须符合GB 18485、GB 39707、CJJ/T 212等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增加协同处置记录,全过程宜采用电子台账实现可追溯。应急协同处置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停炉时炉排片、耐火材料等关键部件腐蚀检查,操作人员落实卫生防疫要求。

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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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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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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