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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桂自然资办〔2020〕522号.pdf

2020年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分工方案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522号。

本方案明确广西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管辖范围与内部分工,重点针对非法盗采矿产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钟乳石、化石等科研价值地质遗迹内的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规范从线索筛查、调查、索赔、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到修复评估与资金管理的全流程操作,并建立自治区与设区市两级分级管理机制。

管辖范围与分级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重大及特别重大损害事件、跨设区市及跨省域事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较大突发损害事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禁止开发区内的污染破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事件。方案列明两级各自承担赔偿工作的具体环节。

厅内职责分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设机构按职能分工: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统筹协调、汇总线索、组织调查并启动索赔与磋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鉴定评估委托、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修复效果评估;执法督察局移送盗采矿产线索;矿业权管理处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分别配合矿产类与地质遗迹类线索收集筛查;政策法规处承担诉讼事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收赔偿资金并编制预算。

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与生态环境、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损害赔偿工作长期化、机制化,实现“应赔尽赔”。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桂自然资办〔2020〕52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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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桂自然资办〔2020〕52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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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桂自然资办〔2020〕52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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