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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01-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改造技术要求》DB11/T 2556-2026.pdf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改造技术要求》DB11/T2556-2026,自2026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改造设定统一技术要求,适用于钢轮钢轨、全封闭线路、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既有线设施设备改造。文件确立了以运行状态评估为核心的改造准入机制,并按专业系统逐项规定改造技术条件与验收标准。

改造前须对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维护成本、使用寿命和运营需求进行综合论证。达到使用寿命且评估不满足运营需求的应实施改造;未到寿命但存在故障率高、重大安全隐患、功能严重不符、备件断供、法规强制淘汰或事故损坏等情形的,经论证后可改造。改造应统筹相关专业关联性,宜执行新建线技术标准,困难条件下经专项论证可不低于改造前功能状态。施工须保证运营线路安全,改造后设施应明确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与安全性指标。

快慢车、越行线、支线、跨线联络线及交路调整等运营组织改造,须校核土建与设备系统能力与客流需求的匹配。提高旅行速度时应统筹车辆、轨道、限界、信号、通信各专业速度要求。跨线运行改造的建筑限界按跨线车型包络设计,提速后限界间隙须满足GB 55033。车站改造时,站台边缘至轨道中心线距离按不侵入车辆限界确定,站台屏蔽门滑动门体净距按车辆限界+15 mm控制且不宜大于130 mm。

车辆改造宜结合修程同步实施,轮廓线尺寸与轴重不宜大于既有标准,涉及提速、跨线、编组调整的须校核牵引制动性能、供电接口及车门与屏蔽门对位。轨道改造重点涵盖无缝线路锁定轨温控制、曲线超高与顺坡、道床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40、扣件与轨枕更换工艺等。路基与结构改造以状态评定等级为触发条件,结构改造避免改变受力体系,加固复核标准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供电系统改造期间须维持运营供电能力,重要设备采用可拆除的过渡设备;通信系统局部改造设备应与既有兼容并纳入统一网管,传输系统业务带宽预留不少于30%;信号整体改造后行车间隔不低于既有水平,软件升级须经实验室与现场测试并保存完整报告。通风空调、给排水、动力照明、综合监控、消防报警等系统改造均设定了与既有系统衔接、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兼容性要求,自动售检票整体改造应统一线网业务规则与接口。防洪涝部分规定了出入口、风亭等部位的防淹设防水位和阻水装置设置要求。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改造技术要求》DB11/T 2556-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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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改造技术要求》DB11/T 2556-2026第2页
第 2 页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改造技术要求》DB11/T 2556-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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