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DB11/T718-2026,自2026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替代DB11/T 718—2016,是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的综合性技术规范。它系统规定了线路与轨道、隧道、桥梁、车站、路基和涵洞、车辆基地及中低速磁浮轨道的检查、监测、状态评定与维修作业要求,并首次将中低速磁浮轨道纳入适用范围。核心思路是将设施管理划分为“检查—评定—维修”三个层次,以状态评定结果作为安排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文件适用于已运营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设施的养护维修。
检查体系与频次要求
本规范构建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监测”四级检查体系。日常检查以目测为主,线路与轨道、磁浮轨道频率不低于1次/周,隧道、桥梁、车站、路基不低于1次/月;定期检查采用专业仪器设备,线路几何尺寸静态检查不低于1次/季,动态检查不低于1次/两月,隧道、桥梁、车站、路基、磁浮轨道均不低于1次/年;专项检查针对技术状况较差或特殊情形(如超限病害、穿越工程施工、自然灾害影响等)启动。监测环节新增了对轨道变形、轨温以及隧道、桥梁、车站等结构变形的周期性量测要求,并明确了Ⅳ级、Ⅴ级状态或保护区内施工时的特殊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月)。
状态评定与维修决策
设施状态评定采用分级扣分制:线路与轨道分优良、合格、失格三级,以100分制评定;隧道、桥梁、车站、路基、磁浮轨道分为Ⅰ~Ⅴ级。评定结果为维修计划提供直接依据——优良或Ⅰ、Ⅱ级进行日常维修,Ⅲ级加强监视必要时专项维修,Ⅳ级尽快专项维修,Ⅴ级立即大修或更新改造。桥梁采用BCI状况指数法,按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分项加权计算综合指数;隧道按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分别评定,以TCI指数分级。文件对各类设施的评定项目、扣分标准和计算权重均以表格形式给出。
维修作业分级实施
维修工作分为日常维修、即时补修、专项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四个层级。日常维修侧重于预防性养护和零部件小修;即时补修针对超过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如钢轨折断的紧急处理、临时处理和永久处理;专项维修依据状态评定结果,对轨距、方向、道床、焊缝等实施针对性整治;大修及更新改造以累计通过总重和设施使用年限为触发条件,例如钢轨当年疲劳重伤平均达到1处/km时应安排线路大修。文件还明确了各维修层级的验收标准,更新改造项目增加了验收标准章节,未实施专项设计的按规范规定标准验收。
新增内容与技术变化
相对2016版,本文件主要变化包括:新增中低速磁浮轨道整章,规定F型导轨、接头、轨排等构件的检查与维修要求;增加各设施的监测要求与内容;将“综合维修”更名为“专项维修”,调整大修内容并整合部分条文;增加更新改造验收标准;补充钢轨头部磨耗轻伤与重伤标准、不同速度级轨道几何偏差标准、整体道床无缝线路作业轨温条件等量化指标。此外,术语体系也作了更新,“巡检”对应“日常检查”,“月检”“年检”对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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