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8.18-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沪环规〔2026〕20 号.pdf

2026年8月18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沪环规〔2026〕20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7日。

本通知对《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作出一处关键修改,将第一条法律依据由单行法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据此重新发布全文。办法旨在规范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通过强制投保与鼓励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防范环境事故能力。

投保范围与承保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强制投保主体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浦东新区纳入《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投保范围的企业;鼓励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及石化、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投保。承保单位须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匹配的偿付能力及环境风险预防服务能力。

保险责任与运行机制

保险责任涵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含修复费用及功能损失)、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以及诉讼、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责任限额按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计算方法确定,鼓励投保单位提高保额。保险期一般为1年,续保可设追溯期并累计计算。承保单位须每年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发现隐患可督促整改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监管与理赔安排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指导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投保、承保、风控及理赔信息共享。对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完成投保。承保单位须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报告。理赔环节鼓励建立预赔付机制,承保单位可依据已有证明先予支付并事后结算差额。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沪环规〔2026〕20 号第1页
第 1 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沪环规〔2026〕20 号第2页
第 2 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沪环规〔2026〕20 号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8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