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自然资源部为规范矿业权管理,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增储上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制定《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围绕矿业权出让、合同、登记、许可、方案评审、探采合一与储量管理各环节,对现行规则作系统性收紧与更新。核心变化在于重新划分央地出让权限、明确合同与登记的要件要求、强化勘查开采方案和许可的衔接,并对探矿权续期、转让、重叠处置等争议多发事项作出量化约束。全文以新《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上位依据,实质上是矿业权管理规则在立法修订后的一次集中配套重述。
央地出让权限按矿种与海域重新切分,主矿种决定权属层级
通知以战略性矿产名录为轴,将年度出让计划与出让权限分列两级。自然资源部集中负责石油、天然气、铀、钨、稀土及特定金属和非金属等关键矿种,并管辖领海以外海域;省级部门负责其余战略性矿产及领海资源,市县仅受省级指导监管。出让权限的判定须先确定勘查开采主矿种,共伴生关系中战略性矿产达中型以上储量时从高认定。这意味着矿种认定不仅是技术问题,更直接决定审批层级与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管理被拉直,未签合同的历史矿业权须补签
通知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与补充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明确自然资源部制定示范文本,地方可据实细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开采区域、矿种与期限必须与储量报告和开采方案一致,大型矿山期限上限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通知印发前从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存量矿业权,须补充签约;涉及续期、范围或矿种变更的,一律以补充协议形式固化。已设采矿权超出登记开采区域的井巷工程或无储量露天范围,也须补签后申请变更登记。
续期、转让与重叠处置给出量化边界
探矿权续期强制核减登记面积不少于20%,已查明资源储量区域不计入核减基数;油气探矿权允许在同一矿业权人持有的多个区块间集中统一核减,但新设区块五年内不得用于抵扣。不予续期的情形限于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勘查或未完成最低实物工作量,保留与已达详查以上报告整体覆盖的除外。矿业权重叠处置区分协议和承诺两类:油气与非油气之间、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矿业权之间须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特定新设探矿权、砂石黏土露天采矿权与油气矿业权重叠时可提交不影响承诺。同一主体名下不同矿权重叠不得单独转让,油气与非油气重叠除外。
三类方案与许可实行限时评审和强制衔接
勘查方案、开采方案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由矿业权人自编或委托,管理机关不得指定中介。评审时限压至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与修改复核不计入。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采区域或矿种任一变化的,须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换发采矿许可证;生态修复方案在用地用林用草范围、期限或损毁类型变化后6个月内修编备案,主矿种或开采方式变更则须重新评审。勘查许可与采矿许可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矿业权登记与许可可一并申请,许可期限不得超出矿业权登记截止日。
油气探采合一设30日报告与5年转采硬约束
油气矿业权人完成试油试气并决定继续开采的,须在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后方可开采,计划以单井或同一构造单元合并报告,外包络线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千米且不得跨探矿权。探明地质储量区域应及时编制储量报告申请审核,自实施探采合一计划起5年内必须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登记采矿权;逾期未转采的,同一区域不得再次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发现油气资源直接开采的,免于提交计划。
存量证照与历史遗留问题给出过渡处置
2025年7月1日前因不可抗力或非矿业权人原因过期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可凭有效期内已提交续期申请的证明材料补办出让合同与续期登记。此前已办理保留的勘查许可证,续期按新规探矿权续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未经编码视为无效;部本级全面使用电子证照,已遗失的2025年7月1日前证照只提供电子件或复印件,不再补办。自然资源部层面所有许可申请、方案评审与油气探采合一报告均通过门户网站提交,不适宜线上办理的方接受线下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