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建标函〔202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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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建标函〔2026〕165号.pdf
本通知针对住宅楼梯间、电梯厅、外廊等公共空间的防护安全隐患,依据《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等国家标准,对临空外窗、防护栏杆的构造与净高提出强制性技术要求,并明确新建、在建及既有住宅的分阶段执行安排。
临空外窗防护要求
住宅共用部分临空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贴窗设置防护设施,高度自楼地面起算不低于 0.90m;防护设施设于窗外侧时,可开启窗扇下口距楼地面不应小于 0.70m。防护设施底面存在高度小于 0.70m 的可登踏面时,净高自该面顶面起算。防护构造须防少年儿童攀爬,除顶部扶手外不设可攀爬构件;确有构件时,其距顶部扶手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0.90m。窗台、窗框及防护设施附近不得设置可借力攀爬的突出物或附着物。
临空防护栏杆要求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20m。栏杆底面附近有高度小于 0.70m 的可登踏面时,净高自该面顶面起算不低于 1.20m。栏杆构造同样须防儿童攀爬,除顶部扶手外不设可攀爬构件;确有构件时,其距顶部扶手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20m。
执行时段与监管责任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住宅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须落实上述要求;已进入施工阶段的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整改;已投入使用住宅发现隐患的,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各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防护设施巡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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