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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0.29-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19〕3号.pdf

2019年10月29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为加强土地二级市场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

本意见旨在落实国办发〔2019〕34号文件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从交易条件、分割合并、出租管理、抵押机制、税收政策和运行模式六个方面,系统规范土地二级市场行为,保障交易自由,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明晰转让条件,保障交易自由

将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合并分立等导致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均界定为转让,地上建筑物须一并转移。划拨用地转让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价款;不符合的按评估现状或变更后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市场价减去划拨价补缴。出让用地原则上保障交易自由;未达投资额25%或工业用地未达“三通一平”的,可依“先投入后转让”原则签订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待达标后再行转移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用地转让参照出让规定,不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可保留原方式或变更为出让。

规范分割合并,促进合理利用

土地分割、合并须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移登记。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合并地块须界线相邻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一致。

强化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有偿方式取得的用地出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划拨用地出租须上缴租金所含土地收益并纳入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划拨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申报缴纳后不再单独办理批准手续。市、县主管部门应提供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合同文本和交易鉴证服务,定期发布市场动态。出租人须持有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

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划拨用地可依法设定抵押权,实现时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租赁用地在付清租金并完成开发后可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划拨用地办理抵押登记即视同已获批准,无须另行审批。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用地抵押融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确保抵押权实现后经营活动持续、土地用途不变。已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用地抵押须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落实税收政策,降低交易成本

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2019至2021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附加;2019年3月1日起契税适用税率下调至3%。

创新运行模式,完善服务体系

依托现有土地交易机构搭建城乡统一市场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交易、登记、税务、住建、金融等部门“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平台与省、市政务服务网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衔接,可共享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建立涉地司法处置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二级市场平台交易,并加强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19〕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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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19〕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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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19〕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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