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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7-四川省开发区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开发区条例》。

《四川省开发区条例》系四川省首部针对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开发区管理与服务,以制度固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引领区”的定位。条例将开发区界定为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涵盖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及省级经开区、高新区,并对其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与服务保障作出全链条规定,核心抓手是强化省级统筹、推进简政放权与市场化运营。

规划建设与管理体制

条例确立“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市(州)规划—本开发区规划”三级编制体系,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衔接。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更名、退出均须报省政府批准,升级国家级开发区须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建立滚动开发机制,允许完成开发任务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并依评价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调整。管理体制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定位为政府派出机构,聚焦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逐步剥离社会事务职能,未经批准不得代管行政区域。县级以上政府须公布赋权清单,支持机构自主设置岗位、探索全员聘用与绩效薪酬制度;财政方面规范独立或非独立预决算管理,新增财政收入分配向开发区倾斜。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求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开放共享设施。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允许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行资产单列管理。产业发展上强调错位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重点引进“资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与绿色低碳改造,发展软件信息、研发设计、中试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并支持跨区域共建飞地园区及社会资本合作办园。

服务保障与监督问责

条例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一站式代办等便利化审批制度,专项资金向开发区倾斜,支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发债。用地保障方面,允许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建立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约束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机制;盘活闲置低效资产,支持以基础设施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责任同步压实,开发区须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并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条例另设维权投诉协调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并对两类主体的失职渎职行为设定处分与刑事责任条款。

四川省开发区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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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发区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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