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四川省航道条例》。
本条例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核心目标是保障航道畅通与通航安全,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水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条例以航道技术等级分类管理为基础,强化规划衔接、建设资金保障、养护责任落实以及通航建筑物规范运行,并明确多部门协同监管与跨区域协作机制。
规划与建设管理
航道规划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全国航道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并协调防洪、水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航道技术等级分为一至七级和等外级,现状等级与规划等级分别确定和公布。新建航道工程须遵守质量、安全、生态及防洪规定,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规定落实,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航道建设强调与港口、产业、城镇融合,支持短支航道、人工运河及通港达园支线建设,并推动与水利、水电等工程联合建设,提高投资综合效益。
养护与保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航道里程、等级等因素配备资源,保持航道良好技术状态。养护计划由市(州)级部门编制,航道机构具体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招标组织。一至四级航道的内河航道图由省级机构编制,五级以下由市(州)级编制。航道保护范围分级划定,保护区内临河建筑物须符合通航条件要求。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须进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一至四级航道由省级审核,五级以下由市(州)级审核。施工期间须维持航道通航能力,必要时采取临时航道或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条例同时明确水工程调度协调机制,枢纽运行单位须与交通部门建立水情信息通报和预警制度。
通航建筑物管理
永久性拦河闸坝须按规划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实行船舶免费通行。运行单位须编制运行方案并报交通部门同意,一至四级航道由省级审查,五级以下由市(州)级审查。多梯级通航建筑物应建立联合调度机制,保持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协调衔接。运行单位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军事运输、防汛抢险、应急救援船舶优先通过,并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除险加固或封堵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