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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8-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皖自然资管函〔2026〕406号.pdf

2026年8月1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皖自然资管函〔2026〕406号。

本指引针对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所涉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备案)等审批环节,建立分类管理机制,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核心抓手,明确两类清单各自的适用情形、办理路径与时限要求,并授权各市在法定前提下细化增补。指引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产权证明或经认定合法合规的存量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涉密特殊建筑及自建房按既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正面清单与简易路径

清单内六类情形——商业办公建筑内部业态调整互换、政府权属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增配商业服务、闲置房屋改造为养老及医养服务设施、旅游景区配套用房增设游客商业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补充社区公共服务与小型商业设施、微更新增设停车及消防等配套设施——在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不涉及土地用途变化的前提下,产权人可直接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无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但须同时满足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会商办理机制

正面清单之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可纳入会商办理范围。一是“变更函询”方式: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功能调整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二是“部门联审”方式:在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下联合审查,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负面清单管控

以下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使用功能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相关许可申请:将非住宅改为住宅(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或危废存储等功能;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作他用;调整后不满足荷载、结构和消防等安全条件;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损害城市规划与周边环境的情形。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正负面清单情形,细化“变更函询”和“部门联审”流程。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皖自然资管函〔2026〕40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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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皖自然资管函〔2026〕40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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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皖自然资管函〔2026〕40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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