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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9-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pdf

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强乡村风貌管控指引,扎实推进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印发《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安徽省“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部署,围绕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明确许可依据、范围、程序与监管要求。本通知强调“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各类乡村建设活动必须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规则实施许可,重点加强城郊、公路沿线及历史文化名村等区域的规划管控与风貌引导,以保障村庄规划有效实施,维护徽风皖韵的乡村特色风貌。

明确许可范围与豁免情形

本通知细化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的乡村产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及村民自建住宅等建设均须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对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公厕、供气等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免于办理许可手续,但需提前报备;农村村民原址拆旧建新不超原批准用地范围的,须办理规划许可。

规范申报材料与办理流程

本通知分别针对建设项目与村民自建住宅明确了申报材料清单,建设项目需提交申请表、立项文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村民自建住宅需提供户口证明、村民会议同意意见及符合风貌管控的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在10日内完成全流程办理,核发证书须包含用地位置、面积、建筑层数及风貌管控要求等关键内容。

强化规划许可全过程监管

本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职责,规划核实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程记录,结果公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纳入日常执法巡查,发挥“乡村规划师”在项目选址与方案审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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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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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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