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9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为规范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更加契合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征收工作需要的补偿政策,制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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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全面规范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覆盖征收决策、调查登记、补偿方案、评估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全流程,并明确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核心机制包括:征收计划前置管控、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制度、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双轨并行、房票安置引导,以及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量化上限。
征收程序管控
房屋征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不得实施。征收范围确定后即暂停新建扩建、改变用途、变更权属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或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须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补偿方案须公示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市辖各区方案须经市房屋征收部门7日内审核。旧城区改造项目推行附生效条件的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由常务会议决定且不得低于总户数的80%。
补偿标准与方式
补偿坚持先补偿后搬迁,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可任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也可优先通过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搬迁补偿含家电拆装费及设施设备拆装调试费,期房安置搬迁费计两次;临时安置最长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货币或现房安置一次性支付6个月费用。装饰装修补偿协商确定且控制在房屋补偿价值的2%以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6个月,费用控制在补偿价值的4%以内,须同时满足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因征收所致三个条件。各类奖励总额住宅不超过补偿价值的10%、非住宅不超过1%,房票全额兑付时可另行按20%(住宅)或1%(非住宅)发放购房补贴。
特殊情形处置
未经登记建筑由多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认定意见书公示不少于10日,处理范围含在建、停建、缓建等未竣工房屋。共有、抵押、查封房屋先协商,协商不成则提存监管补偿费用或安置房。直管公房货币补偿时60%支付承租人;党政机关及财政投资建设的房屋原则上按国有资产核销处理。单独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证载用途、剩余年期及合同约定规划条件评估补偿。征收范围内人防工程须经人防部门批准,1年内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评估与风险防控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或摇号、抽签确定并公证,跨区项目可多家机构共同承担但须统一技术标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10日内申请复核,仍有异议可申请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本级政府负主体责任,报告须明确风险等级及可实施、暂缓、不可实施建议,暂缓或不可实施的项目在转化前一律不得实施,报告出具后20日内报维稳、信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