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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1-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4〕2号.pdf

2024年4月1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4〕2号。

本意见对海南商办类项目的建筑形态、销售条件和全链条监管作出新一轮调整,核心是在遏制“类住宅”的前提下,将销售政策制定权下沉至市县,并按照项目审批进度实施分类处置。

建筑形态严禁住宅化

意见重申公共建筑属性底线:商办类项目外立面须体现公建特征,严禁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及住宅类功能标注;除集中食堂和餐饮功能区域外,不得接入燃气设施。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的建筑设计方案亦须照此执行。

销售政策下放,产权分割由市县定

在不变相“类住宅”的总体约束下,各市县可自主优化商办类项目销售政策,并自行确定产权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面积。但旅馆用地建设项目严禁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除外。

构建全过程监管合力

意见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建设、销售登记各环节履职到位,对擅自修改方案、不按图施工、以“类住宅”名义宣传销售等行为严肃查处,并将失信企业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

存量项目按审批阶段分类施策

以本意见印发为界,存量项目按所处审批阶段区别对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未批未建”项目一律按新规执行;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获施工许可的“已批未建”项目,以及已获施工许可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未售”项目,可由业主申请,经审查后局部调整设计方案或套型,调整须满足建筑形态管控要求,不申请变更的仍按原方案执行。以康养、总部经济等名义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的做法,亦被纳入参照范围予以防范。本意见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版商办类项目全过程管理意见同日废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4〕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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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4〕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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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优化调整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4〕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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