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切实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与管理,不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印发《关于实施乡村建设工匠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苏建村〔2024〕152号。
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4.12.31-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乡村建设工匠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苏建村〔2024〕152号.pdf
本通知旨在印发《江苏省乡村建设工匠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系统部署全省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认定与管理工作。本意见以服务乡村人才振兴为出发点,围绕工匠职业技能提升与队伍结构优化,明确了分阶段的工作目标与多项核心举措。本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全省培训工匠1万名以上并初步建立工作机制,到2029年底实现涉农县名录全覆盖并全面推开等级认定,到2035年形成常态化培训与完善认定体系。整体安排覆盖了从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到工匠使用、信用管理的全链条,致力于为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培训体系与“带头工匠”培育
本意见要求构建理论实训结合、线上线下融合的培训体系,依托职业院校与专业团体组建由技术专家、高技能人才和非遗传承人构成的师资队伍,并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同时,各地将摸排经验丰富的从业者,开展法律法规与项目管理专项培训,培育一批“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并支持其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或合伙制企业,以带动整体技能水平提升。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轮训机制
本意见推行由备案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及技师以上综合评审,所发证书全国可查。同步建立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要求每3年为一个继续教育周期,累计学习不少于18学时。本意见还强化了对认定机构的动态监管,对违规发证等问题将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资格,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公正。
工匠使用管理与综合评价
本意见推动认定结果与工程承揽挂钩,引导优先选用持证且信誉良好的工匠,并明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在参与小型工程竞争性比选时,可对应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各地还将建立涵盖基本信息、工程业绩、信用评级的工匠名录,引入信用动态管理,同时引导工匠签订规范施工合同、参加保险,并探索建立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6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