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准则》(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定准则。本文件适用于对城镇燃气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燃气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重大隐患判定:a) 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燃气输送;b)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燃气;c)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应用;d) 用于汽车动力燃料的燃气加注;e) 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
本准则界定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与适用边界,聚焦燃气经营者从气源供应、厂站运行、输配管道及调压设施维护、气瓶销售到用户安检的全链条关键环节。本准则明确将未取得或超期超范围经营许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应急救援机制、气源加臭不合格或掺混二甲醚、储罐及管道超限保护缺失、防爆电气不达标、可燃气体泄漏监测缺位、管道占压或违规敷设、调压安全保护措施不足、违规销售气瓶以及未对用户端重大安全隐患履行书面告知整改义务等情形,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旨在为行业监管与企业自查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准则将燃气经营者的合规资质与基础安全制度列为前置性重大隐患判定项。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超期或超范围经营的,均直接构成重大隐患;同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用户设施定期安检制度的,视为系统性安全管理缺失,同样判定为重大隐患。
本准则对燃气厂站、输配管道、调压设施及气瓶销售等环节设定了具体的技术红线。厂站内不同类别储罐未分区布置,储罐或管道未设超限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装卸系统未设拉脱联锁保护,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匹配,以及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区域未设固定式报警装置等,均属重大隐患。此外,中压及以上地下管道保护范围内存在未防护的建构筑物,管道违规穿越排水管沟、电缆沟等地下构筑物,以及调压装置出口压力超限保护缺失,同样被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
本准则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端的安全检查责任纳入重大隐患判定体系。在对用户安检过程中,若发现燃气管道或燃具被设置在卧室、旅馆客房等起居空间,或在浴室卫生间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半密闭式燃具及燃气引入管,以及燃气设施处于地下密闭空间等高风险情形,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书面告知用户整改;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并督促整改的,判定为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