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电力等类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本文件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5年修订发布,旨在贯彻《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要求,统一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排放管理。本文件取代了2011版标准,系统规定了周围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施工噪声的排放限值、现场监测与自动监测的技术方法、测量结果评价规则以及监督实施的责任划分。本文件将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纳入管控,明确了昼间与夜间的分时段控制要求,并针对场界无法布点、需在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等复杂场景给出了具体的测量位置与限值折算方法,为施工噪声的全过程管控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文件以场界噪声等效声级为核心控制指标,分别设定了昼间与夜间的排放限值,同时对夜间施工噪声增设了最大声级的峰值约束,要求其超出等效声级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当场界不具备测量条件时,本文件允许将测点转移至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并明确了室内测量时限值应相应扣减10分贝的评价规则。测量结果需结合背景噪声进行修正,但若施工期间噪声测量值超出限值达3分贝以上且主要声源确为施工活动,可直接判定为超标。
本文件细化了监测手段,允许采用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测量,并对仪器性能等级、校准核查偏差及气象条件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测点布设遵循对敏感建筑物影响最大化的原则,特别针对场界存在围墙或声屏障但仍有直达声影响的情况,要求测点高度须超过围挡设施0.5米以上。自动监测系统须按小时划分测量时段,联网保存原始数据,并由建设单位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记录内容须涵盖声源、测点位置示意图及测量前后校准值等关键信息。
本文件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界定为达标排放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各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的噪声排放监管,为应急处置留出了制度空间。自2026年1月1日实施后,原2011版标准即行废止,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法定框架下细化夜间时段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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