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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5-青海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B63/T 1675-2026.pdf

青海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B63/T1675-2026,自2026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工作程序、维护保养内容及方法、档案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与管理规范,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全过程管理。本规程从机构与人员条件、设备仪器配备、维保管理体系、工作程序、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内容与方法,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明确了维护保养工作应遵循的一般要求、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本规程涵盖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梯及灭火器等设施的维护保养内容、功能测试方法和保养措施,并配套提供了合同范本、信息公示栏样式、维保频次表、故障维修记录表及报告书等资料性附录。

从业人员与机构资质要求

本规程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每个维保项目须指定一名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员中至少应有2名具备中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且为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的人员。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规定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检定校准。

维护保养实施与质量管理要求

本规程要求维保工作须遵循承接业务、准备实施、开展维保、建立档案的工作程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在消防控制室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信息。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维保方案,按照规定的频次表开展定期维护保养,重要节假日和冬季需增加专项维保及巡检频次。各项维保工作须及时、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维护保养记录表、故障维修记录表和报告书,并由委托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

各系统维护保养核心内容

本规程针对建筑各类消防设施分别规定了外观检查、功能测试与保养方法。外观检查重在确认设备完整性、标识清晰度及状态指示正常;功能测试则验证设备动作可靠性、联动逻辑准确性及参数达标情况,如消防水泵55秒内投入运行、应急电源5秒内完成转换、防火卷帘联动下降至规定位置等;保养方法涵盖清洁除尘、紧固接线、润滑转动部件、更换失效元件、防冻保温等措施,确保系统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档案管理要求按项目建立维保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6年。

青海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B63/T 1675-2026第1页
第 1 页
青海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B63/T 1675-2026第2页
第 2 页
青海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B63/T 1675-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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