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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21-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佛自然资通〔2021〕7号.pdf

2021年1月21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佛自然资通〔2021〕7号。

本意见旨在妥善解决佛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本意见确立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与“统筹兼顾、分类处理”两大原则,通过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及会审制度,统筹各职能部门协同研究、分类处置。本意见重点针对国有土地范围内,在2018年4月1日前建成但因用地、规划、报建或验收等手续不全而无法办证的不动产,明确了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具体适用对象、基本条件、排除情形及各类历史情形的分类处理路径,力求分阶段、分类型解决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和资料缺失等核心难题。

建立会审与分类处理机制

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历史遗留及疑难业务会审制度,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多部门成立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召集会审。需补办不动产权证的案件,必须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登记机构方按会审意见办理,以此统筹研究、统一推进,确保疑难问题有序化解。

明确历史补办范围与准入条件

本意见将2018年4月1日前国有土地上建成的行政办公、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房、国有企业用房及部分商品房住宅等项目纳入补办范畴。申请补办须满足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危房、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无权属争议和查封等七项基本条件,同时明确排除侵占土地、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七类违法情形,严格界定准入边界。

区分多种历史情形分类施策

本意见针对有房证无地证、有地证无房证等典型历史遗留问题,分别提出了处理措施。对无合法用地批文的不动产,以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界,此前建成的可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占地登记,此后建成的需先完善用地手续。对报建或验收资料不全的,以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为界,此前建成的可补办测绘、规划意见、房屋安全鉴定等材料后申请登记,此后建成的需依法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佛自然资通〔2021〕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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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佛自然资通〔2021〕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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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佛自然资通〔2021〕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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