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4.12.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4〕337号.pdf

2024年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落实国务院《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推进北京市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保障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完整,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4〕337号。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印发,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规范北京市辖内信托机构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本通知明确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定义、适用条件及办理流程,要求以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清晰、无权利限制的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办理流程涵盖信托产品预登记、签订信托文件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三个环节,并规定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信托财产信息,以保障登记行为的规范、准确与完整,切实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通知试行期限为一年。

明确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适用范围与前提条件

本通知对不动产信托及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作出清晰界定,即委托人依法将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相关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并申请将信托财产权利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适用该登记的前提是不动产须满足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设立信托的均适用本通知。

确立“预登记—签约—转移登记”三阶段办理规程

本通知规定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标准流程。信托机构须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并取得相应证明;其次,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共同签订载明信托目的、财产、期限及各方权利义务的信托文件;最后,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依据契税凭证、信托文件及相关证明办理,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信托财产及产品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4〕337号第1页
第 1 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4〕337号第2页
第 2 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4〕337号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3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