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47946—2026,新建企业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现有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的管控对象覆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钼工业与锑工业等工业排污单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面源污染源,并首次引入斑马鱼卵急性毒性作为综合毒性控制指标。本标准针对不同排污主体分别明确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限值要求,对新建与现有排污单位设置了差异化的实施过渡期,同时对含锑面源污水、污染雨水收集、养殖业排放和农村生活污水等面源污染提出了管控路径。
本规范对点源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模与区位分别执行GB 18918一级A标准或地方标准;钼工业与锑工业排污单位须执行总钼、总锑的专项排放限值,含采矿单元者还需处理矿硐涌水;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则依据上游企业最严格标准或通过HJ 978核算确定,以确保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量不高于分散处理时的总量。
本标准首次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以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衡量)纳入综合毒性控制要求,适用于新建及现有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钼工业、锑工业和其他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直接排放。在间接排放方面,本规范将排污单位区分为可生化性较好与其他两类,前者可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约定排放限值,后者则对一类污染物及特定有毒有害物质执行直接排放限值,强化了对纳管水质的风险管控。
本文件对面源控制提出系统性要求,包括工业区雨污分流与污染雨水处理、含锑面源污水的收集处理(推荐出水总锑限值0.015 mg/L),以及水产与畜禽养殖的投入品管理和尾水排放达标。在监测环节,明确了总钼、总锑、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的自行监测频次与方法标准,并要求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同时规范了污水排放口的建设与执法监测的采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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