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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6.17-温州市《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7号.pdf

2022年6月1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7号。

附件: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材料目录

3.瓯海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审批表

4.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5.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条件和建设方案公告

6.瓯海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7.瓯海区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合同(附《土地流转甲方(转包、出租户)清单》) ;;

8.瓯海区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9.瓯海区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瓯海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本通知依据省级文件精神,结合瓯海区实际,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范围、用地规模、使用流程及监管措施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明确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并严格界定了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情形。在管理机制上,本通知强调科学布局、严格用途管控与耕地保护,确立了“签订协议—备案管理”的使用程序,并构建了涵盖动态监管、耕作层保护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规范有序运行。

明确用地分类与准入边界

本通知详细界定了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范围,前者涵盖作物栽培温室、规模化养殖场所及食用菌工厂等直接生产用地,后者则包括检验检疫、农资存放、烘干晾晒、看护房等辅助性用地。同时,本通知将经营性加工、仓储、餐饮住宿、休闲观光等非农用途用地明确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畴,从源头防止设施农业用地被违规挪用,确保土地用途的纯粹性。

设定差异化的规模与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标准

本通知针对种植类和养殖类设施分别制定了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上限,如规模化种植类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1.5%或7亩,养殖类占比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5%至15%且不超过10亩。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本通知原则上禁止养殖类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占用,确需占用的设定了极为严格的面积比例、单块上限及补划论证程序,并要求经区级部门论证后补划同等数量与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体现了集约节约与特殊保护并重的原则。

规范备案管理流程与用地期限

本通知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须由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并公示,随后向镇街备案并录入省级监管系统。本通知明确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的剩余年限,到期续用需重新办理备案,确保了用地行为的时效性与合规性。这一流程设计旨在维护各方权益,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能。

温州市《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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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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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7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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