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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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pdf
本意见明确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及无执法证件人员实施检查;同时要求全面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通过推进精准检查、联合检查、智慧监管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频次,并严格检查标准与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严格检查主体资格与事项源头管控
本意见明确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组织方可实施行政检查,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主体和人员参与。同时,要求各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动态梳理并清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取消,所有事项须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优化检查方式并严控频次与程序
本意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要求能合并、联合实施的不得重复或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或智慧监管等方式替代的不得入企现场检查。严格限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推行“综合查一次”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须制定方案、出具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笔录,推行“扫码入企”实时上传数据,严禁违规异地检查。
规范专项检查与检查行为红线
本意见要求专项检查须经严格审批和计划控制,并向社会公布,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防止“走过场”。同时划定“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行为红线,严禁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任性处罚、下达检查指标及变相检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公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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