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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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系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性文件,旨在全面推进矿业绿色低碳转型。本通知确立了“应建必建、分类实施”的总体原则,要求新建、改扩建及在产矿山严格对标绿色矿山标准,明确到2030年底大中小型持证在产矿山分别实现100%、90%和80%的达标率目标。本通知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在产矿山全面创建、提升已建矿山水平、健全名录动态管理、强化科技创新驱动等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并配套出台了用地、财税、金融、矿业权出让等激励政策及相应的约束措施,构建了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确立分类建设路径与阶段性目标
本通知针对矿山不同生命周期和规模,设定了差异化建设路径。新建矿山须在投产一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相关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在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办理矿权延续变更时须明确建设时限;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三年的矿山,虽可不参加全面创建,但仍须参照规范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全省到2030年底形成分类达标格局,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构建名录动态管理与科技创新机制
本通知建立了“有进有出”的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明确申报逐级审查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按程序移出名录并限期整改。同时,本通知着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矿山企业优先采用低碳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融合应用,推动矿山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该通知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联合生态环境、财政、工信、矿山安监、市场监管、金融、林草及证监等八个部门共同发布,标志着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从单一部门推动进入多部门系统化协同推进的新阶段。该通知整合并废止了原有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以更高规格、更细标准、更实举措统一了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行动框架,为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通知通过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植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在执行层面强化了刚性约束,使绿色发展从倡导性要求转变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同时,该通知明确了一系列可操作的支持政策,包括用地指标倾斜、耕地占补平衡路径、审批绿色通道、矿业权协议出让优先权等,为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提供了实质性动力。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政策设计,将有效破解企业“不愿建、被动建”的难题,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从“试点先行”全面转向“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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