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3部分:监测》DB61/T2164.3-2026,自2026年04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准备、污染源监测、地表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土壤监测以及监测成果编写等内容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涉金属矿产开发影响范围内矿山环境污染源排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介质中的重金属及相关因子的监测工作。
本规范是《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第3部分,规定了涉金属矿产开发环境污染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准备、污染源监测、地表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土壤监测以及监测成果编写等内容与要求,适用于涉金属矿产开发影响范围内矿山环境污染源排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介质中的重金属及相关因子的监测工作。
本规范将监测对象分为污染源、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四大类,并明确了从前期资料收集与野外踏勘,到现场采样、记录、分析测试,再到最终成果报告编写的完整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在开展监测前,需系统收集矿山开发历史、水文地质等资料,并通过野外踏勘核实污染源分布,确保监测方案的科学性。监测成果需以规范的记录表和图件形式呈现,并形成包含防治建议的综合报告。
针对矿硐涌水、露天采坑排水、废渣堆淋溶水及尾矿库排水四类主要污染源,本规范分别规定了详细的监测要求。监测内容涵盖排水颜色、去向、水量及淤泥特征等现场记录,以及水样和底泥样品的采集。规范特别强调,对于水质超标或受大气降水影响明显的污染源,需增加水量变化监测频次,以掌握降水对污染源水量变化的影响规律。
地表水监测断面沿水流方向部署,重点在污染源汇入河道前后的位置设点,控制断面不少于六处,对照断面不少于两处。地下水监测点依据井泉分布和水文地质条件布设。土壤监测点则重点采集表层样品,记录主要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各环境介质的监测频率均需满足特定要求,以有效反映污染物的时空变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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