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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3.26-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并重新定义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规范和加强过渡期资金使用管理。本办系统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方法、管理职责和监管要求,构建了覆盖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及其他相关支出的支持体系。通过实施因素法分配资金、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建立项目库及绩效管理制度,本办力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支持政策精准服务于防止返贫、产业发展、就业扶持及乡村建设等关键领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向

本办明确规定,衔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具体涵盖三大方向。在巩固成果方面,资金重点投向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及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包括安排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和“雨露计划”等。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资金着力培育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销对接,并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同时支持兴边富民、少数民族发展等特定任务。此外,本办还设定了严格的负面清单,严禁资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或偿还非特定债务等无关支出。

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

本办规定,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五项任务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测算,因素权重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收入、政策因素和绩效考核结果。在管理层级上,本办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并允许县级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同时强调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为规范项目运作,本办要求各地建立完善项目库,原则上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从中选择,并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方向作出了不超过1%的明确规定。

部门职责与监督检查

本办清晰界定了各级财政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权责关系。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乡村振兴、发改、民委等主管部门则负责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提出、项目使用管理及绩效监督。在监管层面,本办要求财政部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管,并明确各级部门需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检查。针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办规定了追究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的严格惩处措施,并要求省级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持本级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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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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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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