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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26-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4年1月2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科财〔2024〕3号。

本办法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围绕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全链条,建立了一套涵盖绩效目标设定、过程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体系。本制度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将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与评价的核心依据,强调项目入库须前置审核绩效目标。评价内容覆盖决策、资金管理、产出效益、环境质量改善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维度,并通过“优、良、中、差”四档评级,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拨付、增减及收回直接挂钩,形成刚性约束。

确立全流程绩效管理体系

本办法从绩效目标申报与审核入手,要求申报纳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的项目必须设置三级绩效指标,经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审定后报省厅备案,无绩效目标或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入库。预算年度结束后,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厅直属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自评,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汇总并编制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形成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管理闭环。

构建差异化评价与奖惩联动机制

本办法按实施阶段侧重不同评价维度,实施期内关注过程性进度指标与产出指标,完成后则侧重于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绩效评价结果划定为四档,对应明确的奖惩措施:评为“优”的可获资金奖励,“中”的视情减少拨付,“差”的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资金,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会同财政厅收回已分配资金并移送处理,实现了评价结果与资源配置的刚性联动。

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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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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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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