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皖环发〔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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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29-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pdf
本通知印发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旨在全面梳理和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本目录清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为基本框架,结合安徽省地方立法实际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系统的细化、补充与完善。本目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83个,涵盖165个行政处罚事项和18个行政强制事项,涉及57部法律法规,既衔接了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又充分体现了安徽省在淮河、巢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的地方立法特色,为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的依据。
事项设定与调整原则
本目录清单在事项设定上有增有减。一方面删除了《指导目录》中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主管部门、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对应以及本省不适用的事项;另一方面补增了新颁布修订的国家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的执法事项,并对重复事项进行了合并处理。对于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等3项事项,因法律依据和职责交接问题暂不纳入。
实施主体与责任层级界定
本目录清单明确了各类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对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的3项执法事项予以保留,但强调在职责调整到位前仍由原承担机关继续履行。在第一责任层级上,本目录遵循“就低”和“就低且兼顾”的原则,结合本省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进行了合法合理调整,确保不同层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权责清晰、衔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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