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石油化学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布《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中药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药用动物及所需矿物质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或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生产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