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强降温、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是四川省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基础性法规,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确立了“预防为主、综合研判、科学防御、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构建了涵盖预防与隐患治理、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及法律责任的全链条防御体系。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强化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突出对暴雨、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霾等灾害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并将防雷、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纳入规范管理。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与风险评估,划定风险区域并编制防御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此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台账并明确责任,采取工程与技术措施消除风险。本规范对农业布局、农村住房选址、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大风隐患巡查、排水设施检查及高温热浪应对等均设置了具体防御要求,引导各方在灾前做好充分准备。
条例规定建设统一技术标准的气象监测网络体系,并统筹配置资源,在监测盲区、易发区及关键基础设施沿线增设站点,强化重点区域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灾害性天气信息实行统一发布,明确了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等必须无偿、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并针对暴雨等红色预警信号建立即时增播、插播及手机用户快速传播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到户到人。
条例确立了根据预警信息与应急预案标准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授权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并要求公众服从指挥、开展自救互救。针对交通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情形,明确了暂停运营、客流疏导等安全处置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将气象应急处置纳入安全方案并依令调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则须按防御指南采取加固设施、应急疏散等措施,形成社会协同应对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