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强降温、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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