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发展、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乡村旅游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融合发展、富民强村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
本条例旨在促进本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本法规立足地方实际,确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融合发展、富民强村的原则。本规定系统构建了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架构与协调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及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本条文围绕规划引领、资源开发、业态培育、宣传推广、要素保障与经营规范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整套促进措施,力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为全市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本规定要求将乡村旅游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本条文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以及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等多部门在各自领域的配合责任。同时,本法规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属地管理职责作出界定,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参与发展,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与服务作用。
本规范指出,应依托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等资源,推动乡村旅游与文化、农业、科技等产业深度融合。本意见鼓励在乡村重点村镇培育复合功能的旅游集聚区,并大力发展乡村民宿、研学旅游等项目。本细则支持利用非遗与地方物产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弘扬乡村美食文化,同时鼓励利用温泉、森林等资源培育健康旅游品牌,建设长三角生态文化康养地。
本导则要求保障项目用地用林需求,创新投融资模式,培养专业人才,并完善道路、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同时,本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保障安全,相关部门则需加强服务、质量及安全监管,共同营造文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