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豫财环资〔20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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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28-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豫财环资〔2024〕53号.pdf
本办法旨在健全河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本通知印发的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明确了出让收益为国家基于所有权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涵盖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本细则依据国家相关改革方案和征收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征收方式、缴款流程、新旧政策衔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构建了一套以收益率形式和出让金额形式并行的差异化征收模式,并厘清了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
征收方式与矿种分类
本细则将矿产资源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类:对《矿种目录》内的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即在出让时先征收成交价,开采后再按年度销售收入与固定收益率逐年征收;对目录外的矿种,则按出让金额形式一次性或分期征收。这种设计兼顾了不同矿种的经济特性,既考虑了企业前期负担,又保障了国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持续收益。
分期缴纳与基准价制定
为减轻矿业权人的资金压力,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分期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首次缴纳比例分别为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相应部分,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缴清,其中大中型矿山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并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以反映市场变化。
新旧政策衔接与特殊情形处理
本细则对新老政策的过渡作出了清晰安排,明确了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按原约定执行,并对以往无偿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按不同情形分类确定了出让收益的补缴方式。此外,针对矿种变更、转让、综合开发利用及非营利性矿山等特殊情形,分别规定了收益征收、义务承担和缓缴减免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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