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结合北京市推进城市更新实践,细化完善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核定规则,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核定缴纳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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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30-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核定缴纳实施细则(试行).pdf
本细则旨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项目中土地价款的核定与缴纳工作,将地价管理机制与公共要素贡献、土地权属性质、规划条件调整、地下空间利用及续期管理等不同场景深度衔接。本细则以项目实际负担的公共建设成本为依据,通过评估假设前提设定、额度确认与统筹抵扣等安排,防止重复核减或漏算,力求实现贡献对等、价值公允。同时,本细则针对已出让用地、原划拨用地、续期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及功能混合使用等情形分别明确了核定路径和适用条件,并规定了估价报告须列明基础地价与核定底线,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公共要素贡献的核减与评估原则
本细则规定,项目无偿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市政管线延伸、轨道一体化及安全韧性工程等公共要素贡献,经区政府认定后,可在地价评估中据实核减。评估时须以项目未承担相关公共建设责任为前提,避免成本重复计算,其中代建部分按专题研究确认的额度核减,配建责任部分不予核减。
不同用地情形下的价款核定路径
对于已出让项目用地,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价款增减,需按既有规则核定;原划拨用地项目则先分别评估划拨与出让条件下的地价,再结合规划条件调整规则综合确定补缴额度。出让用地续期时,先确定续期年限并分情形评估应缴地价,若项目同时提供公共要素贡献,可在计算结果基础上进一步核减。
地下空间与混合使用的统筹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以减量提质为导向,实行地上地下地价统筹核定,地上核减规模已缴纳的剩余年期出让收益可抵扣地下空间应缴价款,地下三层及以下免缴地价。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符合正面清单且不增加建筑规模的不需补缴,突破比例管控或增加规模时则需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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