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公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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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施行).pdf
本规定是住建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全面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及信息化建设等全流程管理。本规定确立了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和建设工程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细化了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方在档案归档、竣工图编制、验收移交等环节的法定义务与时限要求,强化了档案安全保护、规范利用与开放服务的制度安排,并设专章对信息化建设路径、电子档案效力及备份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提升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支撑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管理体制与各方职责
本规定构建了住建部门主管、档案部门监督指导的条块结合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和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职能,要求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立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通过接受捐献、购买等方式丰富馆藏资源,为城建档案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归档移交的全流程规范
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同步管理与分段移交,要求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保持一致,竣工图须在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工程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移交工程档案,备案后形成的档案三个月内移交,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移交;电子档案、BIM等数字资源须一并移交,停缓建工程及单位变动情形下的档案处置亦作出了保全性安排。
保管利用与信息化建设
本规定要求城建档案机构配备专门库房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修复制度,依法推进档案开放利用,为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CIM平台建设等提供支撑。同时,本规定将信息化建设纳入部门发展规划,推动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和系统协同共享,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对竣工图等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异地多套备份,以确保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长久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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