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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24-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操作规程(2025年版).pdf

2025年3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全区价格认定工作,不断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操作规程(2025年版)》内发改价监认字〔2025〕381号。

本规程立足自治区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系统规范了价格认定行为与管理。本规程明确了价格认定的提出、受理、人员指派、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内部审核、文书签发、送达归档及中止终止等全流程程序,并专章规定了复核程序与四种主要认定方法。本规程强调依法、公正、科学、效率原则,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机构及人员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路径与操作标准,保障认定结论的客观性与权威性。

价格认定基本程序与操作规范

本规程以专章形式细化了价格认定从提出机关出具协助书到最终归档的全链条流程。特别规定了受理条件与不予受理、中止及终止的具体情形,明确了价格认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在实物查验环节,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记录签字;对重大疑难事项,可通过听证或座谈听取意见。内部审核中,重大事项须经集体审议,结论书由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复核程序的启动与处理机制

本规程赋予提出机关在收到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且复核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时规定了不得受理复核的八种情形,如超出期限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已作出最终复核等。上一级机构受理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可维持原结论,亦可因程序违规、依据错误或测算失当等原因撤销原结论并重新作出。

认定方法与技术参数支撑

本规程列举了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及专家咨询法四种主要方法,并对每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作出界定。例如,市场法需选取三个及以上可比实例,专家咨询法所选专家不得少于两人。同步发布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提供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房屋构筑物等各类财产的成新率、使用年限、经济寿命等详细技术参数,为认定实务提供了量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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