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26〕2号。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本细则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章与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旨在系统规范省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细则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分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及动态监管要求,对检测活动的委托、取样、见证、报告出具、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均作出详细规定,并界定了虚假检测数据与报告的具体情形。本细则还规范了跨省入滇及省内跨州市检测业务的备案管理,强化了检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与全过程可追溯要求,全面构建起覆盖资质准入、从业行为、监督抽测及信用管理的质量检测管控体系。
本细则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与九项专项类资质,申请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合伙企业,其人员、设备、场所及质量管理体系须符合标准,且用于资质申请的仪器设备不得租用、借用。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本细则对资质申请、延续、变更、重新核定等程序及相应时限均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了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机制。
本细则要求检测机构与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及供应单位不得存在利害关系,检测业务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从检测计划制定、见证取样、试样送检到检测报告出具,各环节均须严格遵循标准,报告须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本细则明确列举了虚假检测数据与报告的具体行为,并规定检测机构发现不合格项目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本细则规定省外入滇检测机构须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原有资质许可范围;省内跨州(市)开展建筑材料等检测业务的,须在业务所在地设立分场所。同时,要求检测机构建立覆盖业务受理、数据采集到档案管理等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全过程可追溯,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及影像资料留存制度,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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