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闽政〔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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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02-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pdf
本办法是福建省为深化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2017年修订版同时废止。本办围绕闽江、九龙江、敖江等跨设区市流域,构建了一套以水环境改善为导向、责任共担、奖惩分明的补偿体系。补偿资金由省级每年安排5亿元和各市、县(区)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及用水量标准上解共同筹集,并以流域为单元,依据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状况、森林资源、水资源控制等核心因素综合测算分配。本办还明确了资金主要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绿色低碳发展及民生改善等领域,并强化了绩效管理与部门协同监督,以推动全流域一体化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资金筹集与分配机制
本办规定补偿资金采取省级统筹与市县上解相结合的方式。省级层面每年固定安排5亿元,市县层面则按上一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不同比例(3‰至5‰)以及工业、生活、公共用水量(0.025元/m³或0.05元/m³)分档筹集。资金分配以流域为单元,根据各县水质、水生态、森林蓄积量等核心指标加权测算,并设定了流域面积6%以下的县不纳入分配、设区市可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跨县治理等调节规则。
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考评体系
本办构建了量化评分体系,将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状况、森林资源、用水总量与生态流量等纳入分配测算。其中,水环境质量侧重水质基础、上下游横向改善及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对水环境排名全国前列或改善显著的地市与断面予以加分,对出现环境问题或电站下泄流量不合格的则扣分。这种设计旨在强化上游保护者的绩效激励,并对生态损害行为形成经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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