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为提升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加强海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河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海河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替代DB41/ 777—2013,是河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立足于全省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系统规定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各类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限值,涵盖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排放去向。本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分别提出差异化的排放要求,并对新建排污单位与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分类管控,新建单位自实施之日起从严执行。同时,本文件明确了水污染物监测点位设置、采样方法、分析标准以及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等监测监控要求,规定了达标判定的计算规则,并明确了实施与监督主体。
本文件针对海河流域排污单位设置了多级排放限值体系,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执行表列的一级、二级标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另行规定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若在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且出水达到一级标准,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按二级标准执行。对于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排污单位,氟化物和全盐量须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后方可排入。畜禽养殖业粪污处理处置须符合无害化处理与还田技术规范。
本文件要求排污单位按规范设置排放口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水污染物各项指标的测定须采用表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法,后续发布的新标准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有效。达标判定引入基准排水量核算机制,以产品产量加权计算许可排水量,若实测排水总量与基准排水量之和的比值小于1,则以实测浓度直接判定达标与否,确保从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双重维度约束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