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自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