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自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是一部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在用和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锅炉,涵盖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排放管理,同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具体控制措施,包括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方法、运行记录以及达标判定依据等内容。
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锅炉设定了具体的排放浓度限值,并区分了在用和新建锅炉的执行时间。对于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自实施之日起即需执行限值;而燃生物质锅炉则根据是否处于城市建成区设定不同的限值。
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详细要求,如储煤场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方式,并采取抑尘措施;卸煤、输送等过程应设置喷淋系统或除尘设施;厂区道路需硬化并保持清洁等,以减少污染物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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