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4-2022,自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酿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江苏省发布的《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4-2022,明确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措施。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排放限值、监测方法、排污许可等核心内容。标准规定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执行要求,并对排放浓度计算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酿造工业企业及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啤酒、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食醋、酱油等产品的制造企业。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即需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现有企业则从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太湖地区的企业在特定污染物上需执行更严格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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