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评估规范》DB13/T3051-2026,自2026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心理评估的原则,规定了评估主体、流程、方法、内容和结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京津冀地区养老机构开展的入住老年人心理评估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京津冀地区养老机构开展入住老年人心理评估的标准化工作流程与技术要求。本规范以客观全面、保密与保密例外等原则为基础,对评估主体的资质与构成、评估流程的阶段划分、评估方法的综合运用以及评估内容的具体维度作出了系统规定。评估采用观察法、访谈法、资料分析法及心理测验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认知功能、抑郁情绪、焦虑情绪、睡眠质量及其他心理健康相关情况展开测量,所使用的工具包括简易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老年抑郁量表、焦虑自评量表、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及症状自评量表等标准化量表。评估完成后须形成客观完整的书面记录,评估结果用于辅助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照料康复期间实施精准的帮扶介入与产品应用,并严格依循保密原则进行归档管理。
本规范明确了评估工作须遵循客观全面、保密及保密例外等核心原则,要求评估由符合条件的评估小组实施,并规定了评估员与老年人存在利害关系时的回避情形,以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本规范将评估工作划分为评估准备与现场评估等阶段,要求评估员根据评估目的综合运用观察法、访谈法、资料分析法和心理测验法进行系统信息采集。观察法强调现场记录心理状态相关信息,访谈法面向老年人本人及其照护者、家属展开,资料分析法则通过对个人档案、日记等既有材料的整理提炼有用信息。
本规范规定了认知功能、抑郁情绪、焦虑情绪、睡眠质量及其他情况等五大评估维度,各维度均指定了对应的标准化测量工具。评估完成后需撰写心理评估记录表,评估结果直接服务于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心理状况的判断,并为后续帮扶介入与产品应用提供依据,相关记录按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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