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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3-河南省《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3037-2025.pdf

河南省《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3037-2025,自2026年03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是河南省针对钼工业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覆盖钼矿采选、冶炼及钼铁合金制造等全产业链环节。本文件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及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起草,系统规定了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及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在技术路线上,本规范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特征重金属污染物分别设定了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的双重管控指标,并引入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折算方法以杜绝稀释排放。同时,本文件对水污染物排放明确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差异化要求,覆盖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钼等多项因子,并配套了详细的自行监测方案与台账记录要求,构建了覆盖排放源头、过程控制到末端监管的全链条管控框架。

大气污染物控制体系

本规范将大气污染物管控分为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两大板块。有组织排放方面,针对钼精矿焙烧炉窑等关键产污环节,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及铅、汞、砷、镉等重金属的排放浓度限值,并规定当实际排气量超过基准排气量时须进行浓度折算。无组织排放方面,对企业边界及厂区内监控点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浓度均设定了限值,并对物料储存、运输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粉尘逸散提出了封闭、密闭等工程控制要求,同时强调VOCs物料的管控须符合相关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本规范分别规定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两种情景下的水污染物限值。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废水须从严管控,主要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石油类及特征重金属钼、总铬、六价铬、总汞、总砷、铅、镉、氟化物等。对于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间接排放废水,本文件亦设定了相应的纳管标准,确保与下游污水处理设施的衔接。同时,规范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六价铬及总钼等一类污染物浓度作出特别限制。

监测与监督管理机制

本规范要求企业严格依据相关技术导则设置永久性采样孔、监测平台及排放口标志,并开展自行监测。废气方面,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及重金属的监测方法;废水方面,明确了各类污染因子的采样、样品保存及分析方法标准。此外,本文件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台账记录核查及执法监测等手段确保企业达标运行。

河南省《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3037-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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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3037-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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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3037-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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