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钼金属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钼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规范旨在为河南省钼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统一的地方标准。本文件系统规定了钼工业在采矿、选矿、冶炼及合金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方法以及实施监督规则。核心要求在于,本规范对生产废水实行严格管控,明确要求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仅生活污水可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废气则从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两个维度设定了细化的浓度限值,并强制要求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及新建钼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全链条管控推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
本规范针对钼矿采选到钼冶炼及合金制造的全生命周期,分别制定了详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现有企业,文件给予了自实施之日起一年的过渡期,以使其达到与新建企业同等的排放要求,体现了制度的刚性约束与实施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水污染控制上,本规范确立了生产废水零外排的刚性原则,要求企业实现内部全部循环利用,仅对生活污水的排放设定了明确的污染物限值。
本规范要求企业依法建立监测制度,制定并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对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进行持续监控,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同时,规范明确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赋予其在执法检查中以现场即时采样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规的直接依据,增强了标准的可执行性和监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