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本规定不适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涉及的采砂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系海南省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及水工程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2025年11月27日修正后施行。本规定确立了河道采砂统一管理与分级许可的基本框架,明确河砂属国家所有、采砂须经许可,并从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与禁采期划定、开采权取得、采运管理单制度、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本规定还细化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社会监督渠道,强化了对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对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设定了问责条款。
本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砂统一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助。南渡江、昌化江等主要河流采砂规划由省级编制审批,其余河道由市县编制并报备,规划内容包括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总量控制等,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
本规定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权取得须具备经营资格、合规作业方式等条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采砂活动须严格按许可范围、开采量执行,船舶机具在禁采期须到指定地点停泊,无证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严禁伪造或转让许可证,期满须完成场地复原。
本规定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覆盖运输、过驳、堆存等环节,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不得接收转运。运输车辆须密闭覆盖不得遗撒,乡道村道可设限载设施。同时,本规定要求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奖励及违法信用记录制度,实现采砂管理社会共治。
本规定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采砂、伪造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没收、扣押机具乃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执法及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同样追责,因非法采砂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还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责任。
该规定作为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地方法规,经过2025年修正进一步适应了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双重需求。该规定通过强化规划管控和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约束了盲目开采行为,有效遏制了河砂资源掠夺式开发,对维护河道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安全具有直接保障作用。同时,采运管理单制度的全面推行实现了砂石来源可追溯、运输可监控的闭环管理,显著压缩了非法河砂进入市场的空间,推动了砂石市场监管走向规范化、信息化。在部门协作层面,该规定构建的联合执法机制与信息共享安排,破解了以往多头管理、权责交叉的治理困境,提升了执法效能。该规定还通过举报奖励与信用记录纳入等手段,调动了社会监督积极性,形成了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治理格局。总体上,该规定为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对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