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本规定不适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涉及的采砂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系海南省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及水工程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2025年11月27日修正后施行。本规定确立了河道采砂统一管理与分级许可的基本框架,明确河砂属国家所有、采砂须经许可,并从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与禁采期划定、开采权取得、采运管理单制度、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本规定还细化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社会监督渠道,强化了对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对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设定了问责条款。
本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砂统一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助。南渡江、昌化江等主要河流采砂规划由省级编制审批,其余河道由市县编制并报备,规划内容包括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总量控制等,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
本规定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权取得须具备经营资格、合规作业方式等条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采砂活动须严格按许可范围、开采量执行,船舶机具在禁采期须到指定地点停泊,无证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严禁伪造或转让许可证,期满须完成场地复原。
本规定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覆盖运输、过驳、堆存等环节,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不得接收转运。运输车辆须密闭覆盖不得遗撒,乡道村道可设限载设施。同时,本规定要求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奖励及违法信用记录制度,实现采砂管理社会共治。
本规定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采砂、伪造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没收、扣押机具乃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执法及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同样追责,因非法采砂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还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