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5.09.10-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并农发〔2025〕28 号.pdf

2025年9月10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印发《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并农发〔2025〕28号。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建设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本细则旨在构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长效机制,确保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农田输配电等各类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效益。本细则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系统规定了管护内容、标准、主体职责、经费保障与监督考核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强调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并鼓励各地探索专业化维护与管护保险等创新模式。

明晰管护主体与职责边界

本细则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两类核心管护主体,分别对应未流转与已规模化流转农田的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则负责项目移交与资金筹措等具体事务,形成层级清晰、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

强化管护经费多元保障

本细则要求建立多元化管护资金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可按不高于当年农田建设项目总投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多渠道统筹解决。经费主要用于物资材料、劳务报酬及管护保险等直接相关支出,并明确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办公经费,确保资金精准投入设施管护。

严格项目移交与保护要求

本细则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设施移交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并逐级将管护责任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经营主体。同时划设保护红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用途,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并农发〔2025〕28 号第1页
第 1 页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并农发〔2025〕28 号第2页
第 2 页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并农发〔2025〕28 号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0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