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旨在构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长效机制,确保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农田输配电等各类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效益。本细则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系统规定了管护内容、标准、主体职责、经费保障与监督考核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强调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并鼓励各地探索专业化维护与管护保险等创新模式。
明晰管护主体与职责边界
本细则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两类核心管护主体,分别对应未流转与已规模化流转农田的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则负责项目移交与资金筹措等具体事务,形成层级清晰、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
强化管护经费多元保障
本细则要求建立多元化管护资金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可按不高于当年农田建设项目总投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多渠道统筹解决。经费主要用于物资材料、劳务报酬及管护保险等直接相关支出,并明确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办公经费,确保资金精准投入设施管护。
严格项目移交与保护要求
本细则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设施移交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并逐级将管护责任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经营主体。同时划设保护红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用途,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