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风电机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6251-2025,自2026年0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退役风力发电机组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本规范规定了退役风力发电机组在拆除、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与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退役风电机组利用处置活动的污染防控。本规范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明确风力发电企业应依法履行处理责任,不得擅自填埋或丢弃退役机组,并须在拆除前识别固体废物属性、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拆除后编制环保工作总结报告。本规范对利用处置项目的选址、工艺、排污许可及污染防治设施均提出合规性要求,强调全过程防止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转移和处置作出严格规定。
本规范按拆除、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五个环节分别提出污染控制措施。拆除环节要求对切割粉尘集中收集、对废矿物油等采取防渗漏措施,塔架基坑应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修复;运输过程须防火防遗撒,危险废物运输须遵守危货管理规定;贮存环节要求产物分区分类存放,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相关标准。利用环节区分物理法与化学法,分别对粉尘、废气、废水和噪声提出治理要求,化学法还应密闭收集处理废气废水。处置环节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填埋、焚烧等不同方式各自应执行的国家污染控制标准。
本规范要求从事退役风电机组利用处置的单位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并制定监测方案,设置专职环境管理部门或人员,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各单位须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退役机组及拆除产物的种类、数量、属性、流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风力发电企业如委托第三方作业,须核实受托方资格与技术能力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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