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7/T5283-2024,自2024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齿轮齿条式或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的进场检验、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不适用于曳引式施工升降机检验。
本规程系山东省针对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制定的技术规范,适用于齿轮齿条式与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的进场检验、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本规程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修订,系统规定了技术资料审查、安全标志核查、基础与围栏防护、吊笼结构及安全装置、结构与连接紧固、传动与制动系统性能、电气与控制限位装置、层门平台设置及整机试验等各环节的检验内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本规程明确了检验项目的分类判定规则,将项目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须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方可判定为合格,确保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受控、安全装置有效,从根本上防范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
检验前须审查产权备案证书、出厂合格证、防坠安全器定期检测报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基础承载力报告等完整技术资料,资料不齐全不得进行检验。产品铭牌和产权备案标志须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处悬挂,同时悬挂限载标志牌,且升降机任何部分须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基础设置须符合说明书要求,并应有防积水或排水措施;防护围栏须完整包围吊笼及对重,围栏登机门须装设电气安全开关和机械锁止装置。吊笼须设有刚性的导向装置和安全钩,防坠安全器须在有效期内且铅封完好,同时须配置有效的超载保护装置。导轨架垂直度、自由端高度、附墙架连接及标准节连接螺栓均须符合规定,标准节连接螺栓应螺杆在下、螺母在上,强度等级不低于8.8级。
施工升降机检验项目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为“检验合格”须满足保证项目无不合格项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判定合格时,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使用单位应自行整改并备查;判定不合格时,应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检。检验结束后应出具检验结果通知书,给出不合格项目及初步结论,最终以检验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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