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汽车起重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DB37/T5334-2025,自2025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起重机。
本规程系山东省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汽车起重机安全使用而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37/T5334-2025,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以规范汽车起重机作业活动、防范安全事故为核心目标,系统性地覆盖了从作业准备、起重作业到维护保养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内容明确了设备准入条件、人员资质与防护、作业方案编制审核、场地与吊具索具检查、安全装置配置及验收程序等前置环节,并对吊装操作中的行为准则、试吊程序、恶劣天气应对、多机抬吊及特殊环境作业等提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通过全链条的标准化管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设备稳定运行。
本规程规定汽车起重机须具备完整的产品合格证、行驶证及技术档案,作业人员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包含场地布置、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作业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核与安全技术交底。进场设备与就位状态须分别通过保证项目与一般项目的双重验收,验收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本规程要求吊装作业须严格执行试吊程序,将被吊物吊离地面50mm至300mm后暂停,确认制动、构件平衡及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严禁斜拉斜吊、超载作业及吊运人员,在达到额定起重量一定比例时须采用低速档或慢速操作。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雨雪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且对多机抬吊、空间顶板上作业等复杂工况设定了专项施工方案与专家论证要求。
本规程强调对汽车起重机实行三级保养制度,定期检查钢丝绳、吊钩、滑轮组的磨损与变形情况,明确规定了吊钩禁止补焊及各部件报废更换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求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水平仪、风速仪等安全装置必须配置齐全且功能正常,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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